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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棉集团占款案 他们同样不称职

luyued 发布于 2011-03-05 16:16   浏览 N 次  


日前,中小板公司德棉股份发布致歉公告称,6月27日,公司收到深交所“深证上[2008]94号《关于对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德棉集团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一事,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同时认定公司大部分高管不称职,不适宜继续担任高管职务。

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予以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之类,这是沪深交易所最常做也最善于做的一件事情。此举对于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来说,早就无所谓了,而投资者更是没把它当一回事。不过,此次深交所对德棉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的处分决定还是令笔者感觉到了一点新意,那就是认定德棉股份大部分高管不称职。而之前,被认定为不称职的上市公司高管往往只是“一小撮”。因此,深交所此次的处分决定,体现出深交所对德棉集团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一事的高度重视,同时也给市场留下了一大悬念。因为深交所的处分决定认定包括公司董事长周庆春、总经理李会江等在内的该公司大部分高管不称职,不适宜继续担任高管职务,如此一来,这些高管人员的去留显然就令人关注。如果这些高管继续留任,那么,深交所处分决定的权威性就受到挑战;相反,这些高管都去职了,这对公司的发展难免有不利的影响。

在德棉集团违规占用德棉股份资金一事上,德棉股份大部分高管的不称职是显而易见的,深交所因此对这些高管作出处分是应该的。既然不称职,理所当然就要受到处分。不过,如果进一步追究责任,透过德棉集团违规占用德棉股份资金一事,不称职的又何只是德棉股份的高管呢?

作为德棉股份的保荐机构同样是不称职的。德棉股份是2006年9月25日发行,2006年10月18日上市的,其保荐机构是平安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保荐机构推荐其他机构辅导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在推荐前对发行人至少再辅导六个月。而且,保荐机构还应当履行持续督导的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按此规定,德棉股份的持续督导期要到2008年12月31日才能宣告结束。可见德棉股份所发生的2007年8月——2008年5月大股东占款一事,是发生在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内的事情。而根据保荐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是保荐机制持续督导期内的重要工作之一,因此,德棉股份的保荐机构能说在德棉集团占款问题上尽到自己督导的责任了吗?

进一步追究,发审委的工作是否称职同样也是一个问题。在德棉集团占款问题上,包括德棉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在内的大部分上市公司高管都被认定为不称职,这反映出该公司管理层素质低下的问题,这实际上也暴露了该公司本身素质的低下,让这样一家低素质企业上市,发审委当初是如何“从严把关”的呢?而且德棉股份可以提供7912万元的资金给自己的大股东占用,这也表明该公司的资金并不紧张,或者说该公司的募集资金并没有合适的用途,以致最后被大股东所占用。而既然如此,发审委当初又是如何审核该公司募集资金投放项目的呢?该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项目里总不会有“提供给大股东占用”这样一项吧?

所以,在德棉集团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一事上,深交所对德棉股份公司及其高管们作出处分,特别是认定大部分高管不称职,这是值得肯定的。但与此同时,我们同样需要正视保荐机构、发审委工作等环节中所存在的不称职问题。如果只见其一而不见其二、其三,这显然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不利于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

http://www.nbd.com.cn/_NewShow.aspx?D_ID=114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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